上虞区行政中心电信通信设备转供电合同
甲方:******服务中心
******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
乙方为更好地向用户提供通信服务,现因国家电网无法供电落户,需向甲方转供接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为乙方室分用电设施提供转供电。甲方提供的转供电接电详细位置为绍兴市上虞区行政中心、上虞区检验检疫大楼、上虞海关大楼,如有增减电表,经双方书面确认,按实际数量统计;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甲方所需要相关资料同时需向甲方提供所需要安装设备的负荷容量,需要增加用电功率或新增用电设备时,需提前七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在甲方指导下施工。
二、乙方负责安装和维护电信通信系统及与之相配套传输设备,改善电信通信系统。
三、用电有效时间为两年: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6年4 月30日止。用电有效时间结束后,经双方书面确认不再执行的,本合同终止。乙方仍需转供电的,需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签合同。
四、电费结算:
(一)双方约定通过安装电表方式计量,乙方应安装甲方认可的符合国家电网入网标准的计量电表,并根据当期电表电度(本次抄表电度减去前次抄表电度)计量电度。
(二)因历史原因在和甲方签定的转供电协议前已实际使用而未支付的电费本合同承接支付。
(三)电费单价(含税)=甲方实际支付电力公司含税单价(因执行代理购电政策,每月单价可以不同,暂定0.75元/度,取结算周期内甲方支付的最高单价为转供电单价),后续电费单价随甲方实际支付电力公司单价同步调整,合同总金额不超过十五万元(150000元)。
(四)电费每一年******银行转账支付。
甲方收款账名称: ******办公室
开户行******银行上虞江扬路支行
账号(卡号): 1************81
******银行账号变更等,请及时通知乙方联系人更改信息。
(五)费用结算时,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实际用电量。甲方结算时,应开具以乙方为抬头的收据,按乙方需要提供发票复印件、电费分割单等资料,且该三份资料应有甲方签字或盖章,作为费用结算依据 。
五、双方的权利及责任
(一)鉴于乙方通信设施的特殊需求,甲方应保证乙方设备连续稳定可靠供电。甲方提供的接电断路器及上游变配电设施、电力电缆等安全和故障维修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负责将符合质量和功率要求的用电引至甲方接电断路器。若因电网原因及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停电,甲方概不负责。
(三)乙方应按时交缴电费,若乙方不按双方协定按时交缴电费,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电。
(四)乙方应保持设备及走线美观、安全用电。乙方设备、线路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自行进行例行检查。因乙方设备、线路问题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所有损失。
六、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联系人:[ 罗琴 ] 联系电话:[0575-******] 公共事务科
乙方联系人:[郑吉强] 联系电话:[0575-******] 部门[ 上虞电信网运部无线]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自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执行。
甲方:******服务中心]
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有限公司[上虞 ]分公司
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公示期间,如果对本项目采购内容、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和供应商选择等有异议或质疑,请以书面形式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扫描件的方式向采购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