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限公司年产25万平方米钢化玻璃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先行验收内容公示如下:
******有限公司年产25万平方米钢化玻璃生产项目
******街道云霞路88号二号厂房
******有限公司
******街道云霞路88号二号厂房,配置开片机、双边机、倒角机、加工中心、水切割机、清洗机、拉网机、烘网箱、钢化炉、自动印刷机及烘道等设备,采用切割、磨************有限公司年产25万平方米钢化玻璃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同年5月12日通过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嵊环建〔2023〕29号)。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固定污染源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已于2024年1月3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MAC34UF86H001P,有效期为2024年1月3日至2029年1月2日)。由于资金不到位等原因,我司环评审批中的生产设备暂时无法全部投产(现阶段投产设备详见表2-2),剩余设备待我司后期资金到位后再逐步落实。基于本项目生产设备暂未达到环评审批规模,故决定实施先行验收。目前,已投产部分的生产设施和配套的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工况稳定,实际生产规模为年产1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
公示时间: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2月19日
联系人:竹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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