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二环东路与中山路交叉口东北侧。地******服务中心。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0.624962°,北纬29.992865°,本次调查地块总面积为16545m2(约24.82亩)。
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村宅基地和工业用地,现状为空地。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结果,地块现状用地类型为农用地、农村宅基******居住用地(R)、商业用地(B)和公共管理服务用地(A),即《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城镇住宅用地(0701)、商业用地(090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因用地规划中存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一类用地,本报告从严要求,后续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价。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七条要求,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其中敏******居住用地(代码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08)、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代码1401)。
******居住用地(************集团股份公司对越城区YC-16B-04-03(疾控中心西侧)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025年8月13日,本报告由于地块本身和周边污染情况调查不够充分、监测点位设置的理由不充分和地下水超标原因分析不明确等情况,导致调查结论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不符合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技术审查要求否决项第八条,不予通过评审。
评审会后,我单位对本地块的第一阶段调查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对地块内和周边区域的污染源进行了细化分析,根据第一阶段分析结果判断本次调查的监测点位布设符合要求。对地块内的地下水超标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给出了相关依据和数据支撑,最终形成此评审稿。
(1)第一阶段调查结论
经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可知,调查******居民区。目前地块内西侧区域原************居民区住宅已全部拆除。部分区域种植有蔬菜。现场踏勘时,地块内无异味,无疑似污染痕迹。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知,地块内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历史活动主要为地块内及周边工业企业生产,潜在污染物包括酸性污染,铜、铅等重金属污染,石油烃(C10-C40)等。
因此,该地块需开展第二阶段采样分析调查工作。
(2)第二阶段采样分析调查方案
由于调查地块内绍兴飞达汽修厂和绍兴市金鑫绣花厂生产历史较久,且资料缺失严重,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要求,本次调查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相结合对地块内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点位的布设。
在地块内绍兴飞达汽车修理厂生产车间、绍兴市金鑫电脑绣花厂生产车间采用专业判断法进行重点布点,对于地块内其它区域适当减少布点数量,本次初步调查共布设10个土壤监测点位。同时在项目地块外东侧、南侧、西侧和北侧区域各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位,共计4个对照点位,这些点位所在区域历史上未经工业扰动。
地下水点位布设按照地下水采样点位每6400m2不少于1个以及结合历史功能区综合判断,在历史生产区域适当加密布点,并充分考虑地下水流向的上下游区域。初步调查在本地块内共布设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重点布点区域为地块内绍兴飞达汽车修理厂汽修车间、绍兴市金鑫电脑绣花厂生产车间,点位较为均匀的分布于地块内。同时在项目地块外东侧、西侧、南侧和北侧区域各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点位,点位同土壤对照点。
综上所述,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10个土壤监测点位,4个地下水点位,地块外布设4个土壤地下水对照点位。
第一阶段调查识别的污染物包括酸性污染,铜、铅等重金属污染,石油烃(C10-C40)等。因此本次土壤、地下水特征污染物检测项目为pH、重金属铜、铅和石油烃(C10-C40)。
初步调查阶段,土壤、地下水检测项目如下:
①土壤检测项目
土壤检测的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中的45项基本项目、pH、石油烃(C10-C40)。45项分别为7种重金属(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27种挥发性有机物和11种半挥发性有机物。
②地下水检测项目
地下水检测的项目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35项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7种重金属(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27种挥发性有机物和石油烃(C10-C40)。
35项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包括:pH、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铅、苯、甲苯、四氯化碳、三氯甲烷。
(3)主要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10个土壤点位、4个地下水点位,此外,在地块外布设了4个土壤地下水对照点位。本次调查共采集送检土壤样品63个(含平行样7个),地下水样品20个(含平行样5个)。土壤、地下水检测结果表明:本地块土壤中无机物、重金属和有机物检出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附录A敏感用地筛选值,以及其他相关标准限值。本地块地下水中浊度、氨氮、碘化物和锰检出浓度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水质标准。地下水中其他无机物、重金属和有机物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水质标准及《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经调查,地块仅地下水超标的,调查报告应当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在调查报告中明确地下水污染风险。经风险评估表明需要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应当列入管控修复名录;经风险评估表明不需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的,不列入污染地块名录。
经调查本地块地下水有超标项目,地下水超标因子为浊度、氨氮、碘化物和锰,上述指标中除碘化物为毒理学指标外,其余指标为一般化学指标,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指标。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地下水中污染物人体健康风险暴露途径主要有经口摄入地下水途径、吸入室外空气中气态污染物途径和吸入室内空气中气态污染物途径。碘化物不具有挥发性,且根据《绍兴市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报告(市级)》(2024年1月),绍兴市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为汤浦水库,调查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作为其他用水开发利用,因此在现有规划条件下人体健康风险均可接受。
综上,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城镇住宅用地(0701)、商业用地(090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的开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