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6〕65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7〕32号)要求,我局对执行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的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2023年第二、三、四季度运行情况进行技术考核,初步结果见附表1—10。
如相关热电企业和公众对数据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与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联系,相关热电企业具体问题请以书面形式反馈。
联系电话:0575-******,电子邮件:******,传真:0575-******。
附件:附件1 绍兴市非省统调公共热电联产发电机组2023年第二季度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考核结果.xlsx
附件2 绍兴市非省统调公共热电联产发电机组2023年第三季度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考核结果.xlsx
附件3 绍兴市非省统调公共热电联产发电机组2023年第四季度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考核结果.xlsx
******有限公司发电机组(7号机组燃煤部分)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运行考核结果.xlsx
附件5 绍兴市非省统调公共热电联产发电机组2023年第二季度超低排放设施运行考核结果.xlsx
附件6 绍兴市非省统调公共热电联产发电机组2023年第三季度超低排放设施运行考核结果.xlsx
附件7 绍兴市非省统调公共热电联产发电机组2023年第四季度超低排放设施运行考核结果.xlsx
******有限公司5-7号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考核结果.xlsx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8日